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知民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勇与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515号原告张勇。被告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卧龙南里10号楼后平房院4-5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叶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