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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山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天旭与被执行人唐兴励、卢彰淼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旭,唐兴励,卢彰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山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黄天旭,男,壮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被执行人:唐兴励,男,瑶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被执行人:卢彰淼,男,瑶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本院依据(2015)清山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兴励、卢彰淼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兴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行帐号XXX的存款,未经本院许可,此帐户只准存入,不准取出,直至冻够10000元止。冻结被执行人卢彰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行帐号XXX的存款未经本院许可,此帐户只准存入,不准取出,直至冻够1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俊波审判员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金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