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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