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