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邦弟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邦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82号罪犯郑邦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永法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邦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郑邦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邦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邦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邦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