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工行宁德寿宁支行与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凯升工贸有限公司、郑清妹、林红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凯升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清妹,林红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代表人何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位,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工行寿宁支行职员,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清妹,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凯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云,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负责人。被执行人郑清妹,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红记,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凯升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清妹、林红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5年7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96769.48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合同计息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分别查封被执行人郑清妹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的商品房(房产证号:0012***);查封被执行人林红记所有的坐落于福安的商品房(房产证号:0017***)。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龙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