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80号原告鲁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安徽省繁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繁昌县,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键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