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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80号原告鲁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安徽省繁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繁昌县,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键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