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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勇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53号罪犯李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南法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撤销前判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李勇共同赔偿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