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勇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53号罪犯李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南法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撤销前判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李勇共同赔偿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