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民一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李所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李所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926号原告:王玉山,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所勤,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玉山与被告李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满冬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泽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所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山诉称,2012年10月14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6400元,当时约定2013年2月14日还款,每超一天,罚款1000元。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及逾期罚款。为此,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所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被告李所勤向原告借款864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形成诉讼。以上事实,由借据、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所勤向原告借款864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所勤对上述借款应该予以偿还。被告李所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所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山借款8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被告李所勤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在执行完毕时与原告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冬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