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盼望与宋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盼望,宋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79号原告刘盼望,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宋辞,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望与被告宋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盼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辞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赵素真名下所有的商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45**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宋辞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素真名下所有的商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4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治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