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9-1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宋春容,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税爱兵,系遂宁市射洪县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陆雨红代理审判员 罗 彪人民陪审员 李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