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戚爱锻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戚爱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庞村朱砂岭玉贵公路旁。法定代表人谢永康。委托代理人谢创,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戚爱锻,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陈胜钧,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伟强担任判决长,与审判员李斌、陈明学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伟强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陈明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