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灵台县什字镇罗家庄村委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99号原告灵台县什字镇罗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于福义,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负责人高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灵台县什字镇罗家庄村委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台县什字镇罗家庄村委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台县什字镇罗家庄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干荣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