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广东恒勃滤清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斯铭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恒勃滤清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斯铭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勃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周书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维斯铭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法定代表人莫德权。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