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银锁与被申请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庆公司)、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武公司)、杨胜利、赵素萍、杨秉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银锁,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杨胜利,赵素萍,杨秉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韦银锁,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秉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胜利。被申请人赵素萍,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秉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银锁与被申请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庆公司)、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武公司)、杨胜利、赵素萍、杨秉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悦庆公司、胜武公司、杨胜利、赵素萍、杨秉汶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