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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胡某,男。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仅见过几次面后就仓促结婚。被告隐瞒年龄,欺骗感情,令原告十分心寒,双方从2015年3月3人分居至今。请求坚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没多大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针对自己的诉、辩称,原、被告就感情方面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通过庭审,现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忙后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16日在乾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月29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婚后时因琐事吵闹,原告2015年3月3日外出打工,被告寻找未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虽均一般,但无大的、原则性矛盾。双方虽有一些误解及矛盾,但只要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