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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调确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柯某某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调确字第53号申请人:柯XX,男,1958年出生,第八师一四二团退休职工,住该团。申请人:柯XX1,女,1957年出生,原平市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原平市。申请人:柯XX2,男,1964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繁峙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柯XX、柯XX1、柯XX2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柯XX、柯XX1、柯XX2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分行新安镇支行卡的全部存款由申请人柯XX继承;申请人柯XX1、柯XX2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慧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