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41号申请人:陈剑。申请人陈剑要求宣告卢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卢英。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卢英的独生女儿。卢英于1978年6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在浙江省精神病防治研究所及第七人民医院多次住院治疗。2015年3月21日,经杭州市西湖区残联核定,卢英为精神残疾二级。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卢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曾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卢英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