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国元与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胡国元,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富,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林明西。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元与被告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国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元撤回对被告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茂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