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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林智强、梁珠鸿等与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智强。委托代理人:杨庭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珠鸿。委托代理人:杨庭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惠芳。委托代理人:杨庭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国雄,该市市长。一审第三人: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和明,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法定代表人:柯自豪,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审查的行政行为不明确为由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拥有权属为由,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即一审被告始终没有提供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二审判决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裁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一审法院不依照法定期限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且任意延长审理期限;两级法院错列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未通知幼儿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没有对一审的裁判和被诉的行政行为全面审查。请求本院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裁定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提级审理。本院认为:1.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问题。本案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于2013年12月30日向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颁发准建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证明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准许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建设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提交的《证明书》不是土地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拥有权属。相反,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已经在现建设中心幼儿园的地块上建房使用达三十多年,现属拆旧建新。因此,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另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雷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理由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行政行为实为程序性决定,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雷州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前,本案一审第三人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应雷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就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的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了书面答复。因而,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雷府复决(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判决维持雷府复决(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2.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向本院申请再审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依法定期限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任意延长审理期限;根据雷州市东里中心小学“拆掉旧中心幼儿园,另建新的幼儿园”的事实可知幼儿园由小学建设,故列该小学为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认定本案为行政复议纠纷并认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决(20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对一审及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因而,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提出的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智强、梁珠鸿、林惠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治平审 判 员 黄金龙审 判 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董俊武书 记 员 陈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