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恒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71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19号原告:张恒,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第三人: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郑振宁。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恒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丝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