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菜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诉冯孬旦、孙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任五路路东。负责人秦光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孬旦,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小红,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孬旦、孙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敬人民陪审员 冯 明人民陪审员 袁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