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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8月15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冯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