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8月15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冯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