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诉王某甲、王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6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引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5)三民终字第00358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王某甲、王某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的位于三门峡市黄河路南五街坊2号楼1单元6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为14010008**)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