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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一初字第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伟与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抚民一初字第1084-2号原告:丁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晓峰,男,汉族,抚松县供电公司漫江变电所职工,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丁伟诉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丁伟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亮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