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民一初字第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伟与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抚民一初字第1084-2号原告:丁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晓峰,男,汉族,抚松县供电公司漫江变电所职工,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丁伟诉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丁伟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亮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