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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其杭与石虎、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杭,石虎,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徐其杭。被执行人:石虎。被执行人: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虎、淄博中久商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其杭申请执行标的13.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其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王 克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