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云安与刘维国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6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维国,王云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维国,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安,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诉人刘维国因与被上诉人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刘维国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维国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华蓉蔡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