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玉发与XX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曹玉发。委托代理人马蓉、陈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平。委托代理人暨被告肖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梅,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玉发诉被告XX平、肖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林永荣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