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执字第2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龙远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远国,申请执行人思燕清。被执行人李井明。被执行人彭桃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井明、彭桃生存款人民币6328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吴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