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新忠与汪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20-2号申请执行人:程新忠,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正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新忠与被执行人汪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