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68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曾建军,汝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军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