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费小玲与杨宏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费小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宏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费小玲与杨宏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孙青青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