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与肖小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肖小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807号原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注册号为441900000750742。法定代表人潘伟球。委托代理人白培茂。被告肖小花,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563。委托代理人颜斌,系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小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