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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胡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胡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张淑兰。被告:胡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兰诉被告胡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兰以被告胡振忠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