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胡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胡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张淑兰。被告:胡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兰诉被告胡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兰以被告胡振忠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