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焦立娜诉被告王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娜,王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343号原告:焦立娜,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北山街。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通,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娜诉被告王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焦立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立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立娜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英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