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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焦立娜诉被告王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娜,王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343号原告:焦立娜,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北山街。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通,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娜诉被告王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焦立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立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立娜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英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