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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甲、宋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甲,宋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再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某某,女。被申请人(��审原告):宋某甲,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乙,男,1988年。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甲、宋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立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谭世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盛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