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甲、宋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甲,宋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再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某某,女。被申请人(��审原告):宋某甲,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乙,男,1988年。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甲、宋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立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谭世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盛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