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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曹国栓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41-2号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义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卫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国栓,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被执行人江有良,男,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曹国栓、江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52-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此案由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3-1号、(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歙国用(2011)第228号、歙国用(2011)第229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了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3-35号预售证下的房产;2014年6月6日以(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歙县林证字(2009)第2024001015、2024001016、2024001017号林权证项下的林地使用权;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查封了曹国栓、江有良在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认为,从资产整体处置、提高资产处置效益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参与财产分配由首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进行。目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山市霸王山摇玲秀水景区的资产未进行处置。本院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