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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xx等与高xx等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1,陈xx,高x1,周x2,王x,周x3,周x4,周x5,高x2,高x3,高x4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477号原告周x1,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原告陈xx,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鹏,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1,女,1964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青云,女,1956年2月8日出生。被告周x2,男,1959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1964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3,男,1961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4,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5,男,1972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海清,女,1973年8月6日出生。被告高x2,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高x3,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高x4,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1、陈xx诉被告高x1、周x2、王x、周x3、周x4、周x5、高x1、高x2、高x3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1、陈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1、周x2旺、王x、周x3、周x4、周x5、高x1、高x2、高x3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1、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周x1、陈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原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