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兆海抢劫、持有假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930号罪犯周兆海,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西法刑初字第6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兆海犯抢劫、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144.9元。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周兆海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周兆海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周兆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兆海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1月1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兆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