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54号原告古某某,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古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因与被告已在涪陵区民政局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已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勤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