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龙与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82号原告程龙被告刘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诉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