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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凤英与吴裕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英,吴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73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739号申请执行人朱凤英,女,1947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普陀区,现住本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吴裕梁,男,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朱凤英与被执行人吴裕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吴裕梁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朱凤英借款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该笔借款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25元,由被告吴裕梁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裕梁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朱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吴裕梁来院表示在2015年6月16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年10月21日承办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裕梁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元,并依法冻结了不足部分的银行存款。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吴裕梁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