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侠与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奚秋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之一原告李侠,男,1963年9月22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秋根,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孚,男,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侠诉被告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国民审 判 员 唐旭华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