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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侠与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奚秋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之一原告李侠,男,1963年9月22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秋根,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孚,男,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侠诉被告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国民审 判 员  唐旭华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