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秀侠与吴结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855号申请人张秀侠,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渣园乡黄门村6号。被执行人吴结实,男,1948年4月7日生,汉族,住郏县长桥镇前凌堂村6组。本院在执行张秀侠与吴结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结实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结实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代发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200元(账号为:00000000452361275889),本院另行通知时停止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姬登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