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贾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