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