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王箭平与肖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箭平,肖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372号原告王箭平,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肖卫林,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王箭平诉被告肖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箭平于2015年10月29日以要求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王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