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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22号。诉讼代表人施国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勇亚成、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50号。负责人卢国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继勇、蔡婧,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友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强志勤,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继勇、蔡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明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其与国网公司建立长期供货合同关系,同时其提供了两份共计1198640.86元的履约保函。后经核对,国网公司尚欠其货款1585782.77元。另外,国网公司未及时退回多开的增值税发票,给其造成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国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585782.77元,返还履约保函1198640.86元,并赔偿税款损失370934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华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国网公司支付货款1227875.13元,并撤回要求返还履约保函款项及赔偿税款损失的诉请。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对于结欠华明公司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1、华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供货、不供货等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其可将违约金在未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2、两份履约保函所保证的合同,华明公司均未履行,其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3、华明公司的税款损失系其自身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红字发票手续造成的,故该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且税款也并不属于华明公司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国网公司与华明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建立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若干物资供应采购合同,约定由国网公司向华明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电缆。2013年12月16日,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国网公司出具履约保函共两份,载明:鉴于华明公司与国网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且合同中要求华明公司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金额分别为915226.04元、283414.82元)的履约保证金,现根据华明公司的申请,农商行出具该保函并承诺,如果由于华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者过失、过错等原因致使国网公司可能遭受损失时,国网公司即可向农商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农商行收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支付金额,无需国网公司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及理由。后由于华明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形,国网公司已将保函所涉保证金1198640.86元予以支取。2014年5月16日,国网公司与华明公司签订履约情况核对结果一份,载明:截止2014年5月16日,双方共签订物资供应采购合同437份,金额共计111162307.59元;华明公司实际交货金额合计89334882.30元,其中华明公司已交货、国网公司未付款金额为5664001.06元,国网公司已付款87738395.53元,其中国网公司已付款、华明公司未交货金额为4078218.29元;华明公司认可4100246429等65份合同中存在迟延交货行为,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钱一军对华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担任华明公司的管理人。再查明:2015年3月11日,国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华明公司结欠其违约金债权共计7039397.18元。2015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华明公司在与国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迟延交货及未供货情形,华明公司应支付国网公司违约金1556548.5元,扣除履约保函中保证金1198640.86元,实际确认华明公司结欠国网公司违约金为357907.64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华明公司提供的合同履约情况核对表、履约保函、函、本院(2014)宜商破字第0010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国网公司提供的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通用/专用条款文本、协议库存合同、订单合同、履约保函、合同履约情况核对结果、解除合同通知及送达凭证、函、工商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网公司与华明公司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国网公司对于结欠华明公司货款的事实无异议,故华明公司要求国网公司在革除违约金后支付货款1227875.1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227875.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75元,由国网公司负担16282元,由华明公司负担12793元。国网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华明公司垫付,国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华明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宝中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汤 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艳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