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华杰与奇台县创新宝丰石业有限公司、张自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杰,奇台县创新宝丰石业有限公司,张自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1094号原告:王华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5日,初中文化,江苏铜山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被告:奇台县创新宝丰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增,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昌,奇台县奇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自勇,男,汉族,约41岁,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杰与被告奇台县创新宝丰石业有限公司、张自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杰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杰撤回对被告台县创新宝丰石业有限公司、张自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华杰自行分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