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申请执行兴平市下官道综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18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担保人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94240.45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5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415元。我院向被执行人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兴平市下官道综合医院用陕DJ88**号奥迪牌轿车为欠款提供担保,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兴平下官道综合医院,车辆贷款已经还清。该车现在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处,我院委托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02488元。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同意对该车辆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购买。现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兴平市下官道综合医院将其所有的陕DJ88**号车辆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折抵价格为第二次拍卖价格182239.2元;2、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余款123000元,由被执行人兴平市下官道综合医院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从2015年11月开始,于每月10日支付2万元,直至2016年4月付清。4、执行���用44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5、被执行人将购车发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交付申请执行人;6、若到还款期限2016年4月,被执行人未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按照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