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岳阳、崔月艳等与林高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岳阳,崔月艳,林高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崔岳阳。原告崔月艳。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高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岳阳、原告崔月艳诉被告林高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岳阳、原告崔月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岳阳、原告崔月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岳阳、原告崔月艳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岳阳、原告崔月艳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