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仲良与谢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仲良,谢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丁仲良。被告谢志祥。原告丁仲良诉被告谢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仲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仲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仲良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丁仲良承担。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